
公告日期:2025-06-27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简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
(二)总经理负责制订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全保卫、卫生环保、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三)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四)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应附有相应的说明文件和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 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 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年度、半
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完成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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