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查阅资料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相关职责有:
(一)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公司的信息和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有: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公
司信息。
(三)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四)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管
理工作。
(七) 负责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
(八) 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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