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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16:23 股吧网页版
民爆光电: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
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第九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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