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3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4
第四章 薪酬发放...... 5
第五章 薪酬调整...... 5
第六章 薪酬递延支付及止付追索...... 6
第七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薪酬水平进行年度评估;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与中长期激励。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其他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可以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五)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制定的考核标准的达成情况等进
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专项奖励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上述薪酬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或新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后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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