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董事”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每一年度的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当年度的具体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四)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五)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其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薪酬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对于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或年度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绩效方案考核情况评定后提出建议,季度考核按季发放,年度绩效工资及任期激励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考核年度年报披露后统一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基本薪酬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按月准时发放。
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提前通知。
第九条 下列各项费用可以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四)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如有)。
第十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如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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