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30 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博科技”)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一博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一博科技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一博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标的股票 指 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一博科技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制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考核办法》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本所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