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 AN038-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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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瑞迈特、公司 指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激励计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次股票激励计 指
划
划
《股票激励计划(草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获得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激励对象 指
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调整授予价格 指 调整 2025 年股票激励计划项下的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作废部分 2025 年股票激励计划项下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指
票 性股票
向激励对象归属 2025 年股票激励计划项下的第一个归属期的
本次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 AN038-3号
致: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瑞迈特委托,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了全面查验,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作出了分析和判断;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所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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