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邮编:310000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6H0761 号
致: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
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 出具编号为“TCYJS2025H171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编号为“TCYJS2025H2161”的《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编号为“TCLG2025H194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补充上报的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6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事
宜,本所现就发行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称“期间”,2026 年 3 月 31 日以下称为“报告期末”)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3 月,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 的重大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做重复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期间事项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1.2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依法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3.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和发行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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