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2161 号
致: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之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编号为“TCYJS2025H171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和编号为“TCLG2025H194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11 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5]020075 号”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审核问 询意见中的法律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齿轮、精密减速器及相关零部件、新
能源动力传动以及气动工具等产品。2022 年至 2025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
分别为 4.29 亿元、4.29 亿元、5.05 亿元以及 2.42 亿元,总体呈上升趋势;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747.58万元、2046.66万元、
1565.73 万元及 314.89 万元,逐期下降,且最近一期加速下滑。2022 年至 2025
年 1-6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9.68%、17.10%、14.90%及 13.85%,总体亦呈下降趋势。
2022 年至 2025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中外销金额分别为 20440.77 万
元、19250.14 万元、22649.10 万元及 10229.53 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47.67%、44.84%、44.88%及 42.27%。
2022 年末至 2025 年 6 月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 9821.14 万元、11933.84
万元、14629.19万元以及16443.35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1.65%、19.09%、
28.82%以及 28.81%,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2.94 次/年、3.16 次/年、3.09 次/年以及
2.56 次/年。发行人的产品主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开发。
2022年末至2025年6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1836.97万元、9345.94 万元、15377.84 万元及 17927.25 万元,增速较快。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新能源汽车精密传动齿轮项目、小型精密减速器升级及改造项目(齿轮箱升级及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等。
2023 年 6 月、2023 年 8 月,发行人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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