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支持性函件,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商业信用政策类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可通过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只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项要求的限制;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风险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确因客观情形无法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的,在担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向被担保子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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