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持续完善和健全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分红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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