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公司或董事会正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其余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于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
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或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对公司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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