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仪控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报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其中董事长薪酬在审议前由上级单位先行提出建议。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公司董事会召开前,根据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草案,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草案需履行国资管理和相关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审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纳入公司工资总额方案统筹实施。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不享有固定津贴,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另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其中董事长的薪酬标准具体实施按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确定为10万元/年(含税)。
第十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具体实施按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采取预发与递延相结合支付方式,具体实施按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并参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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