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有权机构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期限划分,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二)长期投资是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相关的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其权限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非主业范围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相关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产品类型仅限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管理、决策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的提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提出,由归属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二)对外投资的初审:总经理办公会议系总经理召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召
开会议进行内部讨论,由总经理办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