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ZL/PI-0101-19 版次编号: V1.1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25-10-28
编制: 龙康俐
审核: 秦永吉
批准: 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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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当前版次 修改内容摘要 修改人 修改日期
0 V1.0 初次编写,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龙康俐 2021-03-31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1 V1.1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龙康俐 2025-10-28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编码:ZL/PI-0101-19 第1页
版次:V1.1 共 8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备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承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包括登记内幕信息流转、归档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等事宜。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编码:ZL/PI-0101-19 第2页
版次:V1.1 共 8 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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