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ZL/PI-0101-17 版次编号: V1.1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25-10-28
编制: 龙康俐
审核: 秦永吉
批准: 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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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状态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序号 当前版次 修改内容摘要 修改人 修改日期
0 V1.0 初次编写,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龙康俐 2021-04-20
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1 V1.1 修订,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龙康俐 2025-10-28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17 第1页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版次:V1.1 共 10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17 第2页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版次:V1.1 共 10 页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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