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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24:04 股吧网页版
致欧科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ZL/PI-0101-20 版次编号: V1.2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25-10-28

编制: 龙康俐

审核: 秦永吉

批准: 宋川

修改记录页

修改状态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序号 当前版次 修改内容摘要 修改人 修改日期

0 V1.0 初次编写,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龙康俐 2021-03-31
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1 V1.1 第一次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龙康俐 2023-12-15

2 V1.2 第二次修订,新增信息披露暂缓制度,修订监事 龙康俐 2025-10-28
会、股东会相关规定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0 第1页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次:V1.2 共 19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0 第2页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版次:V1.2 共 19 页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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