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致: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致欧科技”)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4 年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2024年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批准与授权
1.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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