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高科”)股东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鼎泰高科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合伙协议、《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科技路507号100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29MA45FXUL35,为鼎泰高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中金公司核查了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相关的承诺。
3、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出让方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7、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
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1)鼎泰高科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鼎泰高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鼎泰高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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