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
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证券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独立进行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
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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