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与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和《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行业及区域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个人履职绩效相符;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ESG 发展目标、长期健康发展目标深度绑定;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经营考核、ESG 考核、奖惩、激励挂钩,完善止付、追索、递延支付机制;
(五)考核公开公正原则:绩效考评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准则,量化指标、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公司薪酬管理机构。具体职
责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递延支付方案等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复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同时对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结构体系,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薪酬总额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相匹配。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达成情况,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履职绩效相挂钩,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标准:
1、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须按要求完成履职相关强制培训,培训完成情况作为后续津贴发放及连任提名的重要参考。
2、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该类董事须参与公司 ESG 治理相关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董事考核。
3、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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