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首次授予日)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
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书面和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委员 3 名,
实际出席委员 3 名,由主任委员朱跃龙召集和主持,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一、审核情况
与会委员认真讨论、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事项,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审核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5》(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3.15 万股,授予价格为 15.58 元/股。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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