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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20:51:42 股吧网页版
天山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6)第 054-2 号
致: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天山电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可转债”)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编号为京天股字(2026)第 054 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编号为京天股字(2026)第 054-1 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具了编号为“审核函〔2026〕020027 号”《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现根据《问询函》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除非本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问询函》问题 1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触显一体化模组建设项目”“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
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4 年 10 月 21 日延期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并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变更金额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 11.65%。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天山电子檀圩园区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和“天山电子檀圩园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进度为 0.25%,“天山电子檀圩园区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投入进度为 17.08%,“天山电子檀圩园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投入进度为 11.75%。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9,702.30 万元,拟全部用于“光电触显一体化模组建设项目(二期)”“天山电子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 54,581.30 万元、5,121.00 万元、10,000.00万元。“光电触显一体化模组建设项目(二期)”将提升公司中、大尺寸彩色液晶显示模组及复杂模组的生产能力。“天山电子信息化建设项目”聚焦提升公司数字化管理能力,实现人力资源系统(HR)、客户管理系统(CRM)、生产执行系统(MES)、高级计划与排程系统(APS)、供应链关系管理系统(SRM)及仓储管理系统(WMS)等核心系统的新建及升级。

截至报告期末,本次募投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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