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三)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八)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十)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十一)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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