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和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证书、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其诚信记录的说明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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