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亦有权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解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需配合公司按要求在离职生效后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或其指定部门、人士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移交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等重大事项或其他审计委员会认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自其离职生效的次日起算。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包括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等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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