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过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交易以外其他重大交易事项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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