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0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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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578 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先后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京证字[2020]第 0067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京证字[2020]第 0066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京证字[2020]第 0440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京证字[2020]第 0536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0〕010683 号”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对《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
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 《意见落实函》问题 1
“1.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发行人的增值电信业务包括话费结算业务、信息交互类业务。其中,话费结算业务的应用场景包括游戏消费、视频会员充值等;信息交互类业务的应用场景包括益智答题等。
请发行人:(1)结合三大电信运营商话费结算业务、信息交互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增值电信业务的竞争状况、客户主要为中国移动的原因,发行人为电信运营商提供话费结算业务、信息交互类业务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与上述主要竞争对手的业务模式、收益分成方式、比例是否存在差异;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话费结算业务、信息交互类业务的具体应用场景、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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