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管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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