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4 18:22:25 股吧网页版
赛维时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