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在批准投资额度内,具体证券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资部门制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计划,形成投资方案并完成报批。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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