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日常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董事会可以将本规则中规定的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的权限部分授予总经理,并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予以明确。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董事会法定职权之外的部分,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具体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行使。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除董事长外,按照本规则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提议人为董事长的,董事长应签发书面提议,并将书面提议交予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由参与董事签署豁免会议通知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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