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赛维时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严
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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