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4 18:23:04 股吧网页版
赛维时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