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赛维 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赛维时代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上述投资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
(三)投资额度和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35.00 亿元(含本数,其中,中高风险及以上产品投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出上述投资额度。
(四)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的产品进行评估,选择流动性与
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和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的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六)关联关系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相关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理财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理财业务。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投资期间,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一
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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