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1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4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5
第六章 附则......7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情形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总经理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在离职生效之前,总经理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交易事项;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审议;
(十二)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法人代表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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