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涉及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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