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29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9.40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
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9.60 万股,授予价格均为 33.95 元/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鉴于拟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将该对象对应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 人调整为 9 人,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103.00 万股调整为 99.0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2.00 万股
调整为 16.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61.80 万股调整为 59.4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 7.20 万股调整为 9.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41.20 万股调整为 39.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 4.80 万股调整为 6.4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
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 1 名新加坡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原因为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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