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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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53 号
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
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光大同创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光大同创本激励计划的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大同创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光大同创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光大同创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及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决议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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