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法律、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以及信息披露人员、采购、销售人员;
(六)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八)由于任职或因工作原因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人员;
(九)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应披露重大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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