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收购方,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复合功能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标准,不构成垄断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了意见。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根据德佑新材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均属其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慧德合伙持有德佑新材 8,612,5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8.7083%,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8,612,500 股,占德佑新材总股本的28.7083%。除前述情形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权利限制的情况。
针对前述被质押的德佑新材股份,根据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慧德合伙的说明,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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