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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21:30:21 股吧网页版
隆扬电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隆扬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披露前各主体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前的历次磋商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2、交易相关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3、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振 宇 周 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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