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慧徳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德佑新材 7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慧德合伙持有德佑新材 8,612,5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8.7083%,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8,612,500 股,占德佑新材总股本的 28.7083%。根据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慧德合伙将于收到隆扬电子支付的第一期交易对价后 10 个工作日内,解除其所持有的德佑新材 8,612,500 股股份所涉股权质押,确保该等股份交割前,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第三方权利。
除上述情况外,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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