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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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所持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法律顾问,本所就本所及经办人员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如下:
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伟
陆顺祥
丁 铮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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