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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隆扬电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一、 《重组问询函》问题 2 ...... 5
二、 《重组问询函》问题 9 ...... 12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隆扬电子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隆扬电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本所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对隆扬电子
(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并购重组问询函〔2025〕第 6 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本所就《重组问询函》中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及其他本次交易相关方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运用面谈、书面审查、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除《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估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
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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