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意见......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隆扬电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隆扬电子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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