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
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原则: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根据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情况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
绩效确定。董事、高管人员的年薪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基本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金根据薪酬方
案按考核周期完成绩效考评后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奖金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评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每一年度的具体标准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准时发放。
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费用可以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三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
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高管人员绩效考评结果,发放
年度绩效奖金。
高管人员的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上述人员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三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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