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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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04号
致: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斌律师、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并取消部分提案、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延迟召开通知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工作日之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延迟召开的原因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1日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香宾路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志明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660,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05%。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71,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432,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23%。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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