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2 20:59:02 股吧网页版
昊帆生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1699 号
致: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