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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仁信新材: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界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明确说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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